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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 教职工退休返聘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北方学院

教职工退休返聘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规避劳务用工风险,保障双方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条件

为解决因个别人员变动导致的岗位工作人员临时性短缺状况,同时充分发挥学校退休教职工的作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进行返聘。

1.本人自愿,身体健康。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

3.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能够胜任并正常履行返聘岗位工作职责。

4.使用返聘教职工的单位应有缺编空岗且工作急需或特殊专项工作(项目)任务急需。

5.教师岗位需具备教授职称的人员,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经验丰富,近三年内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实验技术类岗位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具有一定技能或工作特长;教学督导岗位所需条件需符合《河北北方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要求;其他临时性工作岗位人员要求具备较强的责任心。

6.岗位工作要求所需其他条件。

二、返聘期限

返聘期每次一年,需继续返聘者应按本程序重新申请报批,连续返聘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报批程序

1.教师工作岗位:(1)个人申请;(2)用人单位同意;(3)教务处审核;(4)人事处复核;(5)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6)签订《河北北方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办理返聘手续。

2.教学督导工作岗位:教学督导由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3.其他工作岗位:(1)个人申请;(2)用人单位同意;(3)人事处审核;(4)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5)签订《河北北方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办理返聘手续。

四、人员管理

1.学校严格控制返聘人员用工岗位与数量,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返聘人员。

2.学校对返聘人员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用工过程中,若发生劳务争议,由人事处与用工单位共同处理。

3.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返聘人员从事危险性工作。

4.协议期内,用人单位如发现返聘人员身体状况欠佳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而不适合所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对返聘人员的失职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5.返聘人员津贴标准:教学人员,根据其职称级别,按职称级别发放课时费:正高级60元/课时,副高级50元/课时,中级40元/课时;教学督导,按督导津贴1800元/月、通讯补200元/月发放;其他人员,按1500元/月发放返聘津贴;特殊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6.津贴发放方式:从事教学工作的返聘人员,劳务报酬由用人单位制表、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财务处发放;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返聘人员,劳务报酬由教务处制表、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发放;其他工作岗位的返聘人员,劳务报酬根据考勤情况予以发放。

7.返聘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学校为返聘人员统一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8.协议期内,返聘人员只能申请一个工作岗位。

9.教学督导人员管理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北方学院退休教师返聘审批表》

     2.《河北北方学院退休教工返聘审批表》

3.《河北北方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河北北方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发


校字2018-76号号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退休返聘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