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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规定

河北北方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层次、高水平、富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提高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立足现状、着眼发展、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申报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需要,保证特色学科、优势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全面考察、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经过审核论证进行。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精深的学术造诣,能胜任教学工作,有较强协作能力,身体健康。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层次: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首席专家、国家级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第二层次: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担任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下列人员:“燕赵学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相当层次

第三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的下列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经学校评议认为其学术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发表SCI收录论文6篇以上,其中JCR一区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影响因子累计20.0以上或发表被SSCI收录的论文6篇以上

第四层次: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近五年在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收录论文4篇以上(其中JCR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SSCI收录论文4篇以上。

第五层次:学科建设急需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者,需要出具教育部留学生认证中心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给予科研启动费、住房补贴及安家费等待遇,在引进人才来校报到工作、核实学历、学位证书后逐项落实。

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由科研处负责;住房补贴及安家费由人事处负责。购买住房的,购房补贴在其服务期内按月发给个人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一层次:待遇面谈商定。

第二层次: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100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30万,文科20万。

第三层次: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50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0万,文科10万。

第四层次: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30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5万,文科8万。

第五层次: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20万元;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0万,文科5万。

第七条 科研启动费、住房补贴及安家费按引进人才报到时确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以后不再因其职务、职称等的变动而调整。

第八条 第二至第五层次人员人事关系应转入我校,并全职工作。

因特殊原因人事关系暂时不能全部转入我校(须全职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校批准,也可聘用,其待遇由学校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第一层次专家如不能全职在校工作,应保证每年来校工作3个月以上,其待遇由学校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未聘任过副教授职务的博士,来校工作后给予享受副教授奖励绩效待遇2年。

第十一条 引进的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若需解决配偶工作,由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其工作单位。

引进的第四、第五层次人才若需解决配偶工作,其配偶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校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住房补贴及安家费、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专家除外)进校后由学校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特殊岗位竞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引进计划、对各部门上报的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及享受待遇进行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由部门领导及本单位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教授组成的评议组,负责制定引进计划,以及对拟引进人才的初审、考察、评价等工作,并提出是否聘用意见。评议组应由7—9人组成,院长担任组长。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份,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合理制定引进人才年度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批。年度计划应重点引进对学科、学位授予点建设起主要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校在人事处网页上公布下一年度的引进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院(教学系、部)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引进条件,积极对外宣传、联系。对拟引进人员应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处同意后再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各学院(教学系、部)评议组对拟引进人员的材料、证件进行审查,并对其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进行全面考察,讨论研究并提出是否聘用意见。

第十九条 各学院(教学系、部)将拟同意人员的考察意见及材料一并报人事处。

第二十条 人事处对上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拟引进人员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具有特殊情况、特殊要求的优秀人才,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批准后,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后,学校、用人单位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引进人才基本服务期为9年,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确定。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出国逾期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后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考核期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要求调离时,因其引进或调入而由学校安排工作的家属须同时调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其它待遇按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6] 6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