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和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从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评价、择优晋升”的原则进行。保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筹、分级负责、专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两级评审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和教师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两大类。学校制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导标准,各二级单位依据学校指导标准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六条 教师系列正高职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推荐后,报河北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教学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学校对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者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审查制度,审查包括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科研条件等方面。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全面发展,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二级单位按学校规定名额向学校进行推荐。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教学申报条件的,可由各单位直接推荐参加学校评审,符合《河北省推进科研人员职称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省职改办申报评审。
第九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学校开设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学校引进的紧缺急需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设立高级职称直评直聘政策。
第十条 学校实行职称评定双公示制,二级单位推荐结果、学校评审结果和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均须在相应网站和规定地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与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重大问题的决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出现的争议与举报等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职改办是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工作机构,设在学校人事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与协调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会采取微机随机抽取和个别调整的方法从学校的高级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选取产生。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1-2人,评委若干,每届评委任期一年。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
1.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由5-10名委员组成,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书记担任副组长,学院相关人员担任委员。
2.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①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资格及材料审核工作;②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量化细则进行量化排名,并按指标限额向学校推荐。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科研业绩等。
(一)政治素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学术道德,热心社会公益服务,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结协作,作风端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学历、资历条件须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各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对于转评人员,要求须在转入系列岗位上工作不低于1年,学历、资历条件按转入系列的要求执行,任职时间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称时算起。
(三)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任现职期间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任务,近3年内无教学事故。
2.原则上系统讲授2门以上必修课程,平均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1门以上必修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近4年内参与过实践教学活动(指导毕业设计、指导学生实习或指导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
4. 在全校范围内公开举办学术讲座。
5.35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职务的教师,须有经学校考核合格2年以上的学生辅导员工作经历,或在二级学院从事不少于2年兼职行政管理工作。
6.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7.45周岁以下正常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科研业绩条件
1.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各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所规定的科研业绩条件。
2.科研业绩成果的认定按《河北北方学院职称评审业绩材料认定办法》执行。
3.提交各项论文、科研项目和成果限定于任现职以来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归属单位必须为河北北方学院(成果所属单位河北北方学院须排名第一。攻读博士学位,其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河北北方学院可排名为第二),并且在学校科研处备案方能作为认定依据。
4.新入职博士晋升副高职,攻读博士期间科研业绩可全部计入量化范围;新入职硕士晋升中职,攻读硕士期间科研业绩按50%计入量化分数。
5.晋升教学系列高职人员须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或完成一项教学改革课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根据任职条件和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申报,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个人申报须遵循申报职称系列与岗位一致原则,申报人不得申报晋升与本人工作岗位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本单位职称量化细则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进行量化评审,依照学校限额,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职改办。同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网上公示,申报人纸质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指标和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本年度晋升指标限额和各类、各级推荐指标数,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任职资格推荐人选,推荐结果在学校双公示后,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经河北省职改办评审通过,取得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副教授人选进行评议,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通过人选。评审结果在学校双公示后,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河北省职改办备案通过,取得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了吸引高水平人才,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引进人才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引进人才所在学科,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5~7人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后,采用“随时评聘”、“先聘后评”等方式引进,“先聘后评”人员到校工作后按照学校职称评审要求申报评审。
第五章 争议与举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程序,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职改办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职改办受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的申诉与举报。学校职改办接到有关申诉或举报,并经初步核实后,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申诉或举报一经核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组成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在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回避;申报人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在评议该申报人专业技术职称时也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在教学单位推荐、评审,聘任后占该教学单位结构比例。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职辅导员)由学生处组织推荐。
第二十八条 附属医院校编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评审推荐,否则不予聘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乃至取消申报资格:
1.近5年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2.在近三年内主讲所有课程中存在授课质量不合格课程,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3.受警告处分者, 1年内不能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2年内不能申报。
4.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
5.师德师风以及学术道德等有不良记录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