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职称评审业绩材料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中相关业绩成果的评定标准,准确客观地评价申报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量化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认定须遵循业绩与本职工作相关相近原则,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奖励等均须属于本人正从事的岗位工作专业范畴,否则不予认定。
第三条 业绩材料的认定时间以上级职称评审通知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论文、论著分类认定条件
第四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
第五条 论文论著(含艺术类作品)以河北北方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作为计数、计分依据,其中本校教师在外出进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应署有本校名称,否则不计数、不计分。任研究生导师、或项目主持人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可按第一作者记分。
第六条 提交的职称论文要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等数据库平台进行查重,对重复率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以认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认定范围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时间以正式出版时间和核心期刊目录出版时间相比照认定。
第八条 论文原则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分为A,B,C,D四类。
A类:《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论文、《工程引文索引》(EI)收录期刊类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论文。
B类: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范围内、且入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的期刊论文;南京大学编制《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论文;《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C类: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范围内的其他期刊论文。
D类:其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 艺术类成果记分范围包括参展作品、收藏作品和公开出版的非依附于其他成果的独立作品(在刊物的目录中有作品名称,一条目录对应一件(篇、部))。同一幅作品重复参展(演)、发表,只计算该作品的最高得分。
第十条 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展演的参展作品,或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的美术作品,按A类论文记分;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各艺术委员会举办展览、展演的参展作品,按B类论文记分。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展演的参展作品,按C类论文记分。
第十一条 专著、著作的认定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执行。规划教材指由国家教育部或全国行业教育主管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三章 研究课题的认定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限任现职以来承担的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以批准立项文件、鉴定证书、结题验收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级课题系指国家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省部级课题系指由省部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厅局级课题系指市级、省直厅局所属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省直各厅局项目、市科技局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和市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项目等。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限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纵、横向科研项目按拨付到帐经费计分,外拨到账经费参加职称评审或聘用的不得转出。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原则上是指市(厅)级以上政府奖,以及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记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获奖记分的范围和标准按以下执行:国家文艺振兴奖、文化部颁发的群星奖按国家级二等奖记分;省文艺振兴奖、省文化厅颁发的群星奖按省(部)级二等奖记分。由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展演中获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在由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展演中获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
第四章 其他认定
第十七条 科研获奖:不分等次,只设优秀奖励项目,按实际情况报量化小组认定后,按相同级别二等奖计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术争议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废止。
河北北方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量化参考(二级单位)
项目 | 子项目 | 评分内容 | ||
学历资历 8-10% | 学位学历 | 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大学本科。 | ||
工作年限 |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 |||
任职资历 | 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 | |||
现实表现8-10% | 荣誉称号 | 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授予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被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专家称号。 | ||
年度考核 | 任期内的考核情况。 | |||
工作 实绩 35-40% | 教学系列
| 工作业绩 | 近3年平均教学工作量。 | |
教学效果 | 任现职以来教学评价情况。 | |||
教学能力 | 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本专业课程情况。 | |||
教学获奖 | 任现职以来本人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现场或视频)、教学设计(教案或课件)比赛获国家级、省级、厅(校)级奖励。 | |||
团队作用 | 本人所在教学团队(含创新高地、示范中心、精品公开课程)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定为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项目。 | |||
学生工作 | 任现职以来,作为辅导员所带班级获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称号,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获奖按国家级、省级、厅(校)级奖励。 | |||
非教学系列
| 工作业绩 | 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 ||
在岗时间 | 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时间。。 | |||
专业水平 业务能力 | 本专业学术水平能力,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的专业论文等情况。 管理、指导、研究能力和改革、开拓、创新精神,解决本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技术难题能力。 | |||
团队作用 | 本岗位工作贡献的大小,获得本行业、本系统奖励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 |||
科研业绩 论文论著 40-49% | 课题成果 | 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的指令性、指导性科研课题。 | ||
科研经费 | 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由厅局级以上科研管理单位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的经费。 | |||
科研获奖 | 科研课题获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评选的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科研奖励。 | |||
专利发明 | 本人职务发明并获专利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多人按项目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证书。限报3项。 | |||
论文 | 一类期刊 | A类,专著25万字以上。 | ||
二类期刊 | B类,规划教材、专著25万字以下。 | |||
三类期刊 | C类,编著、译著、普通教材。 | |||
四类期刊 | D类,一般科普书籍。 | |||
备注:
1、学历学位不重复计分,限一项计最高分。
2、任职资历按申报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分。
3、荣誉称号和专家称号限一项计分,以证书落款单位的公章确定称号等级。
4、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在此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每年标准工作量核算,行政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标准为80学时,计标准分。
5、教学评价优秀按省教育厅备案为准;
6、指导学生获奖、并因此获得优秀指导老师称号的不重复计分;班级荣誉、指导学生获奖及学生工作荣誉称号均只计1项最高分,且与前面的现实表现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分。
7、团队作用按项目申报书排名顺序评分,负责人为第1人,骨干为前2-4人。
8、教学获奖不是科研成果奖励,不能与后面的科研获奖重复计分;
9、外拨到账经费转出后不计分,参加评审或被学校聘用后不得转出;
10、科研奖励只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科研奖励。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省级以上学会按届评定的奖励按降一级别认定。厅局级、学校颁发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的奖励,以相关文件及证书为准。同一成果计最高分。
11、除发明专利外其他专利限第1人计分;申报高职除三大检索论文外限第一作者论文计分;晋升中职的论文限前3名计分,比例为1:0.7:0.3;
12、专著、著作、教材,仅有1名主编的,主编占100%;多名主编的,第一主编50%,其余主编均分50%;除主编外还有副主编的,主编总分占70%,副主编占30%,多人均分。
13、晋升高、中级职务的人员分别限6、4篇(部)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一致或相近的论文或论著计分。艺术类专业申报教师系列职务提交的艺术作品不能超过上述要求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