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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适应学校加强内涵建设、谋求快速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和竞争意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与业绩管理相结合的转变,从根本上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逐步建立起与学校实际发展水平相协调的、与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紧密挂钩的、与国家政策相互衔接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08]24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冀政办[2010]37号)和《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

第二条  绩效工资制度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和知识性劳动价值,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第三条  坚持以岗定薪、薪责一致的原则。强化岗位意识,激发教师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校内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合理分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第五条  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强化履行岗位职责和业绩考核,严格按贡献、业绩、出勤和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六条  坚持目标管理、职责量化的原则。实行单位(部门)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各单位、各岗位都有明确的年度(学期)工作目标、聘期工作目标和相应的工作职责要求。

第七条  积极推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学校负责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岗位、正高职四级及以上岗位的聘任和考核,其他各级岗位由所在单位(部门)聘任和考核;逐步过渡到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拨付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各单位依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核算每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

第三章  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第八条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范围为我校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非学校事业编制的合同制聘用人员,执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上级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聘用岗位、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和奖励津贴三部分,三部分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75%、15~20%、5%。其中教师执行工作量津贴、业绩津贴和奖励津贴制度,其他人员执行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十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岗位聘用为基础,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根据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享受相应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不能全额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按完成任务比例发放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比例低于20%者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于专业结构调整,导致该专业的核心专业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足岗位工作量标准的20%,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认定,在半年内由学校补贴至20%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教师的工作量津贴教师岗位聘用为基础,根据教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不能完成学校规定教学任务的教师按比例发放工作量津贴。

第十二条  在教学辅助、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根据现聘用岗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出勤情况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专任教师承担的按标准学时核算的学校各类在校生的理论、实验(实践)课教学工作和学生辅导员管理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工作量。根据本年度全校专任教师、各级岗位专任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核算各岗位工作量标准,原则上确定的岗位工作量标准应有75%以上(含)的专任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如果岗位工作量标准低于全校教师年均工作量80%,按全校教师年均工作量的80%作为岗位工作量标准;如果岗位工作量标准高于全校教师年均工作量,按学校教师年均工作量作为岗位工作量标准。超出岗位工作量标准的部分参与业绩津贴分配。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的业绩津贴以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教师超额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绩效考核结果和全校业绩津贴总额等因素确定。其中超出岗位工作量标准50%以内的教学工作量按80%折算业绩津贴,超出51%至100%以内的按60%折算,超过100%的按40%折算。

第十五条  奖励津贴是指学校对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高水平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本人聘用岗位的工作量(岗位)津贴的1%作为奖励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教职工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实行按月预发、年终决算的发放制度。由各单位根据教职工承担岗位任务情况测算,于每月十日前将发放明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按程序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汇总,由财务处按月预发核定额的80%。

年度未,由各学院(部门)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和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细则进行决算,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多退少补,财务处发放。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的业绩津贴按年度由各教学单位核算、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汇总、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岗位考核及岗位津贴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  双肩挑人员(被聘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具备学校教师岗位资格的管理干部)由本人选择执行教师工作量津贴或管理岗位津贴。选择教师岗位的,补贴与管理岗位岗位津贴相对应的教学工作量,加上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出同级岗位教师工作量标准的部分,按同级岗位教师核算业绩津贴;选择管理岗位的,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同级岗位教师核算业绩津贴。其中,在二级学院任职的人员超出岗位工作量标准50%以内(含)的部分按同类岗位教师的标准核算业绩津贴,超出50%以外的部分按40%的比例折算工作量核算业绩津贴;在非教学单位任职的人员超出岗位工作量标准50%以内(含)的部分按同类岗位教师的标准核算业绩津贴,超出50%以外的部分不核发业绩津贴。

非双肩挑的处级管理干部原则上应选择执行管理岗位的岗位津贴,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也可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选择执行教辅岗位的岗位津贴。

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学校批准同意承担教学工作的其他兼职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兼课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的待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从到校工作开始可享受两年的七级、十级教师岗位的工作量津贴待遇,满两年后按本人实际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兑现绩效工资;本科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助教平均值的2/3计算绩点。

第二十一条  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的(在试用期的毕业生除外);

3.经学校认定暂不能发放的。

第二十二条  非教师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没有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2.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3.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没有工作岗位或不履行岗位职责超过一年的人员,按待岗人员的待遇处理,停发全部工资,享受职工生活费待遇,具体办法按《河北北方学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给予工作量补贴,工作量补贴可不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办法折算:

1.经学校批准主持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副职,选择执行管理岗位津贴的在主持工作期间每年补贴48个绩点。

2.经学校备案的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每年分别补贴48、36个标准学时。

3.经学校批准在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科、学生管理科等兼职工作的教师,按兼任的正、副科级职务每年分别补贴48、36个标准学时。

4.经辅导员工作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辅导员,每班每年补贴5个学时。

第二十四条  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干部岗位的管理干部,根据承担具体工作任务情况参照原岗位在职人员享受绩效工资;不承担或没有承担具体工作的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岗位发生变动的,从确定变动下月一日起调整绩效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凡因虚报教学工作量、考勤情况骗取学校绩效工资经查实的,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部门考勤员、部门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给予一次性扣发六个月至一年的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上述违纪行为举报并查实的,给予举报人扣发经费总额50%的奖励,剩余50%经费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因年度考核、党纪政纪处分而扣(停)发绩效工资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用于补充奖励绩效工资经费,不划拨到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与本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实施细则、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年度绩效考核量化标准、岗位聘用中期考核办法、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经学校党委授权人事处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适度修订,修订的实施办法须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校字【201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