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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

河北北方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北方学院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咨询机构。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工作,以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27至3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和部分学院院长组成。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务办公室),校务办公室设在学校院长办公室,主任由学校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国家重大项目申报的组织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其它重要问题的出台和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校务办公室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任期一般为4年。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数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加。必要时可由主任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公外出,可委托副主任或他人主持。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校务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校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处理经全体委员会议授权的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果需要对建议、决定等进行表决时,须经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院长(或副院长)每年应向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一次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接受校务委员会咨询。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应向学校或校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校务委员会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河北北方学院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