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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44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教资〔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学校资金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购置并纳入编制的车辆。包含一般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和校际班车。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验收、报废等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统一调配;财务处会同党政办公室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办公室年度预算;纪检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和党政干部用车行为,对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公务用车规定及本管理规定的,进行教育和查处。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三化管理。平台化即在河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建立车辆电子档案、司机档案,统一派车;信息化即全部安装北斗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实现对公务用车运行的全过程监控和历史行驶轨迹查询;标识化即车辆按要求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

第五条 公务用车在周六、周日、下班后、节假日期间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区域,车辆钥匙指定车队专人统一管理。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六条 公务用车依据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保养、定点加油制度,执行油耗、运行费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

第七条 严格报销手续。车辆需维修时,先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车队预检、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超过五千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在外地)需要修理,须电话申请,由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事后必须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一切费用自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凭行驶公里定期核准加油数量。

第八条 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外借给他人驾驶。违反交通规定驾驶公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发生车辆受损、车辆丢失等事故,当事人除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外,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驾驶员有责任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般公务用车:主要包括省市之间机要件的领取、交换、邮寄和财务处存取款等相关业务。

业务用车:保障学校日常公务的正常开展,一般用于外环以外公务出行。主要包括留学生、对外交流的紧急事件;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联系,研究生教学和实习基地、成人教育联合办学教学点的沟通交流;参加大型或半日内紧急会议,校领导带队的学校五个校区之间的调研考察活动等情况;科研学术会、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试卷运送、精准扶贫保障用车和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等等。用于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往来省市之间紧急会议等。

校际班车:主要接送校区之间学生上课和离退休干部使用。

第十一条 为节省开支,学校党政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内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实报实销。严格控制出省和长途派车,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大型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部门用车需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告知用车事由、目的地、往返时间、乘车人数及姓名等信息,党政办公室结合实际,按要求合理调配车辆,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安排车辆时尽量拼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部门需按照派车单规定目的地行车,中途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及目的地,应及时按派车审批程序请示,同意后方可改变,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如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目的地,超出费用及所发生一切后果由用车单位(人)和驾驶员承担。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校字〔201755号)同时废止

 

 

                             河北北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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