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学校管理机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二级学院管理,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二级学院的管理,应有利于加强学校宏观管理,转变学校工作方式,实现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学院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的机制,扩大二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主要适用于二级学院、教学部(以下称学院)。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各项工作。学院下设的教学、科研等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由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在确定重大事项、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充分听取各相关分委员会和教职工的意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委员会议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原则研究、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情。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分委员会机构。
第三章 内设机构
第七条 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现有专业数量、学科专业性质、教师规模、科研工作及对外服务的需要设立教学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和研究所(室)。
教学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所(室)是学院制管理体制下学校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层组织,其职责是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教学系和教研室是同一级教学组织机构,根据学科专业的特殊性,设置教研室的学院可以设立形式上的不具有管理职能、不设立管理岗位的教学系。
教学系(教研室)、研究所(室)的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新建、调整、撤销教学系(教研室),需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机构设置审议办公室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设立。
第八条 教学系(教研室)
教学系应以学科专业为基础,适当考虑专业数量、教师规模以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设置,原则上每个教学系下设的本科专业不少于两个。教学系依据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对所属专业课程进行重组构成课程组,按课程群或课程选聘课程首席教师或确定课程负责人,以课程组为单位开展教学与研究工作。设置教学系应有明确的学科方向或专业方向,具有完整的学科梯队、合理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教学系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少于2名;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编入学科相近的系,或设置教研室,学校重点扶持发展的学科除外。
教研室原则上以课程性质为基础,按照相近课程或相关课程进行设置,适当考虑承担课程门数、教师数量、承担教学工作量等因素。学校的全体专、兼课教师,都应参加相应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服从教学工作分配,教研室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
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科专业特点情况,教学系可设主任岗位一个,教研室设主任或副主任岗位一个。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所(室)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院可建立学校、学院二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制应根据学院的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以及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模式转变,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各实验教学中心可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需要,设若干个实验室。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可设立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研究室(所)的设立应当根据学院学科特点以及服务对象,参照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设立原则来确定, 原则上应以学校的重点学科或重点发展学科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发展前景较好的研究方向。并与重点学科建设、硕士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学院整体发展紧密联系。
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科专业特点情况,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岗位一个,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岗位一个。
第十条 教研机构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教学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所(室)主任属业务机构领导,享受科级待遇,不列入行政管理干部编制系列。其任职条件如下: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教学、教研和科研能力,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能组织全室人员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近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教学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的主任应具有正高职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主任应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上述教研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在学校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经领导集体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备案,由二级学院发布任免通知。
第十一条 学院可设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科、学生管理科等科级机构,另设党委秘书、团委书记岗位各一个。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是学院行政管理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安排有关二级学院的行政会议(含会务、记录和纪要、简报的起草、上报工作)。做好资料保存和大事记的记载工作。协助二级学院领导督促、检查有关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共同完成有关工作。
2.负责学院下发的各类文件档案的签收、保管、分发、传阅、利用、移交、清退等项工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来文、通知、电传的处理及行政文件的上报、下发等项工作。
3.做好各种文件、计划、总结等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二级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及安全检查工作。
5.协助学校工会做好二级学院分工会工作及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科是学院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学计划协助二级学院领导负责教学课程的安排与教师的落实,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任务的完成。
2.协调落实公共课和跨系课。
3.了解掌握教学进度情况,负责教学质量、评估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日常资料归档工作。
4.根据教学落实情况,负责教师工作量的统计、核实及上报工作。
5.负责外聘教师的聘请、送审、备案工作。
6.做好教学管理档案的搜集、归档及管理工作。
7.协助科研处做好有关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科研奖励评审推荐等工作,协助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科
学生管理科是学院管理、教育学生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学生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招生宣传、生源发动、新生录取、编班、安排住宿等工作。
3. 负责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日常的思想品德及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抓好学生纪律、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学生的日常管 理。
4. 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和布置学生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
5. 负责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办理学生留级、休学、退学、复学等工作。
6. 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积极主动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教学科研科,协助提高教学质量。
7. 协助学校团委做好共青团工作,指导学院学生会工作。
8. 负责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金的审核、评定和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上述科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职数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专业、教师、在校学生和教研机构数量另行测算,管理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按学校管理职员岗位聘用条件执行。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二级学院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 参与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 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4. 负责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负责稳定工作、统战工作。
5. 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师德建设和宣传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团结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6.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7. 负责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8. 负责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开展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9.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0. 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1. 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群建设;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组织开展各类学科点的评估;建设学科平台等;
2. 组织实施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公共教学实验室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3.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的、跨学科的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尤其要抓好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等;
4. 制定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学院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政治素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等;
5. 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制定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并统筹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等;
6. 配合学校党委,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工作,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班级)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风建设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指导工作,努力提高学生就业比例和就业质量;
7. 负责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
8. 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2.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工会主席、教学系(教研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学院教代会代表、团委书记等。
3.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机构设置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任用、评优推先、思想政治及党风廉政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根据提议研究决定,涉及(重大决策、科级干部和教学系(教研室)负责人及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的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 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 学院内部教学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室、所)等机构的人事聘用、任免、管理工作;
3. 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 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岗位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
6. 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 研究和部署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 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9. 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等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专人保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做好落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1. 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发展与学院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2.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
3.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院长,也应列席会议。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 讨论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工作;
2. 讨论党委(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 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 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 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6. 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干部的配备和教育管理工作;
7. 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8. 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 研究统战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10. 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其它
1. 学院应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委员会等民主权利;
2. 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其它会议制度,或成立其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工作进行咨询决策;
3. 各种正式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日常事务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 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 学院有关职称评审、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政策、程序及结果;
3. 学院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
4.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 学院机关各类办事程序;
6.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勤工助学、特困生资助办法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7. 依据规定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设立院务公开网站、公告栏、公示栏、公开意见箱,及时召开各种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应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和其它专业性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每个教职工的现实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院的整体考核;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学院负责对所辖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指派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依据学院承担的责任目标任务,对学院进行各专项工作考核,并按规定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学院以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1.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互相交换意见后,集体讨论形成领导班子考核述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撰写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并填写考核表。
2.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领导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3.在参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进行民主评议,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当场发放并收回民主评议表(根据需要,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亦可增加校领导评议和学院与机关互评环节)。
4.党委组织部汇总评议结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所辖人员的考核工作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每个教职工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奖惩,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七条 学院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一般教师、学生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干部及其他职工考核的基本程序。
1.提交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填写考核表。
2.被考核者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3.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者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的50%部分,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干部由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进行劝诫谈话,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取消原级别岗位聘任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校人字〔201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