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学校(不包含附属医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加强外出管理
第五条 严格外出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实行函告制度。公务外出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出具公函,告知接待单位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七条 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 规范接待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制度,日常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相关部门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正式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姓名、职务、来校事由、行程等内容。
相关部门在收到正式公函后应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审批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超范围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公务接待。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用餐。
第八条 严格公务用餐管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按照张家口市政府会议用餐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和河北特色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餐用餐地点禁止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会议用餐执行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30元;工作餐执行标准上限为每人每餐100元。
第九条 严格用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校内,因条件限制可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简化安排,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到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可安排接待部门负责同志接送引导。
第四章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不单独下达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的预算额度,学校在总体限额内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制度。公务接待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和《河北北方学院接待清单》。公务接待报销须严格履行财务审签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标准、超范围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依规支付资金。接待费资金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禁下列行为:
(1)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2)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3)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4)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5)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6)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7)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公务接待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预决算情况每年以适当形式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涉外公务接待,归口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内公务接待履行相同的审批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2015年10月30日印发的《河北北方学院公务接待制度》校字〔2015〕95号废止。
附件:1.河北北方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2.河北北方学院接待清单
河北北方学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