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字〔2015〕2号
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北方学院关于中层以上干部外出
请销假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北方学院关于中层以上干部外出请销假暂行规定》、《河北北方学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暂行规定》、《河北北方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2月29日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
2015年1月1日
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 2015年1月1日印
河北北方学院关于中层以上干部
外出请销假暂行规定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2月29日研究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维护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现对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离张外出请销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范围
中层以上干部在正常工作期间,因公、因私离开张家口市外出者。
二、请销假程序
(一)校级领导
1.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书记或校长外出要相互沟通,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2.其他班子成员外出,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并按党政分工对工作作出相应安排,同时告知党政办公室。
(二)中层干部
1.中层正职离张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应填写《河北北方学院中层干部请、销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须向主管(联系)校领导请假,并将《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离张外出时间在三天以内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主管(联系)校领导请假。
2.中层副职需离张外出的,要先征得本单位、本部门正职同意方可外出。外出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应填写《审批表》,按照程序向主管(联系)本部门的校领导请假(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还需向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请假),并将《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3.附属第一、二医院班子成员外出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应向学校主管领导请假。
三、有关规定
1.原则上各单位、各部门全体正副职人员不能同时离张外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同时外出的,需上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主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本单位要指派临时负责人并报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同时备案。
2.如请假外出期间适逢有值班任务,应主动与其他人员进行调整,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否则追究其脱岗责任。
3.有关部门组织中层人员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开会的,由召集部门负责人制定方案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经校党委书记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备案。返回后,有关负责人要将外出情况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4.离张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方便联络。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向有关学校领导续假,批准后,方可延长请假期限。
6.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领导销假,同时到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审批表》上签字销假。
四、学校放假期间,各单位、各部门党政正职离张外出三天以上,应向主管(联系)校领导报告。同时本单位、本部门必须指派负责人处理有关事项,负责人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各部门副职离张外出三天以上,需告知本单位、本部门正职,其中党政职能部门的副职还需告知主管校领导。
五、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中层以上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做出组织处理。处理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北方学院中层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2015年1月5日
河北北方学院中层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 | |||||
外出事由 | |||||||
请假时间 | 月 日 至 月 日, 共 天。 | 外出期间 联系电话 | |||||
所在单位 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党委书记、校长审批意见 | (必要时)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销假情况 | □按期 □超期 天 □未销假 | ||||||
注:此表办结后由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案;表格可在党政办公室网页下载。
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工作的暂行规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2014年12月29日研究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认可度,进一步提升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告范围:
1.现任省管干部;
2.现任中层干部;
3.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中层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几项规定:
1.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报告内容(一)、(二)所列事项。
2.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报告内容(一)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具体要求:
(一)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
告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应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
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三)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2014年县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工作方案》规定,2014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四)认真做好受理转交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2月15日前,省管干部填写完报告表后,送交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的报告表无需他人审签),然后由填表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党委组织部统一收集后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3月底前,所有中层干部填写完报告表后,送交党委(总支)、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的报告表无需他人审签),然后以部门为单位统一上交党委组织部。
(五)严格工作纪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从事报告材料综合汇总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对于失密泄密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党委(总支)、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15年1月5日
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2014年12月29日研究通过)
为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冀公境[2003]227号)和张家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公字[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以下人员均属因私出国(境)必须登记备案的对象:
1.在职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省管干部;
3.学校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登记备案工作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户口在张家口市的登记备案人员直接报送市公安局登记备案;户口在外省、市的登记备案人员由党委组织部直接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工作要坚持动态管理,新增备案人员或原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撤销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与程序
1.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09]1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2.在职中层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因私需要申请出国(境)的人员,应提前lO日填写《河北北方学院中层干部及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登记表》(组织部网页下载),由相关领导签批后,到组织部备案。
(2)申请人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的出入境证件。
四、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管理
(一)在职省管干部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列入本规定管理的其他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除在出国(境)期间本人可以持有外,其余时间应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换发、补发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应在一周内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2.